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役期折抵

、依据:「兵役法」第十六条第二项暨「兵役法施行法」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办理。

、实施时间: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日 (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) 以后在营人员。

、适用对象:义务役军官、士官、常备兵及替代役役男。

、折抵役期计算方式:

一、高级中等学校、高级职业学校 (含四年制夜间部、海事、水产学校),第一至第二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三日:第三至六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二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十四日。

二、高级中等学校建教合作班:第四学期折抵役期一日,馀各学期折抵役期二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十一日。

三、高级中等学校进修 (补习) 学校:第一学期至第二学期折抵役期二日,第三学期至第六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一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八日。

四、侨生大学先修班:第一至第二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三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六日。

五、二年制餐饮专科管理学校:第一至第二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三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八日。

六、大学、二年制、三年制专科学制:第一至第四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四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逾十六日。

七、五年制专科学制:第一至第四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三日:第五至第八学期,每学期折抵役期四日,全学程最高不得廿八日。

八、各学制军训课程折算役期对照基准表如附表一。

欲申请【役期折抵】证明者:

请持「中文历年成绩单」至军训室(行政大楼A104室)登记办理。



课程折减兵役对照表_台教学六1020114582函_.pdf